各市(州)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立的医疗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要求对社会办医实行属地化审批的原则,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和审批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并纳入医疗机构审批事项中。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开展PCR检测项目应按《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99号)规定进行备案后方能开展。
三、各地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考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导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 周军海
电话:028-86136482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