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办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坚决破除一切束缚社会办医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合理确定社会办医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引导社会办医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1.清理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限制条件。取消医疗机构申请人员户口、地域限制等前置审批事项。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不得以未公开公布区域医疗卫生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2.规范简化社会办医审批。减少运行审批限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办医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机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时限缩短为20个工作日。研究探索将社会办医审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网上办事大厅统一申请、统一受理。
3.减少大型设备审批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卫生计生部门在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4.加快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指导各地区做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编制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工作。区域内需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各地区在编制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求,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
5.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各地区要结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PPP)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医院。
6.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鼓励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中医坐堂诊疗,鼓励有资质的蒙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举办蒙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蒙中医药服务的蒙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医师退休关系所在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支持将个体诊所医生纳入社区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范围。
7.拓宽社会办医服务领域。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医疗服务领域要向社会力量开放,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资源稀缺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养老、老年病、精神、儿童、护理院(站)、临终关怀医院等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各类定点救治医院。
(二)完善社会办医扶持政策。
8.优化投融资政策。落实自治区《金融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加大对社会办医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9.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
10.落实合理用地需求。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旗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11.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12.规范收费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社会办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医保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规定予以报销。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3.完善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对口帮扶合作机制。确定一批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开展对口帮扶。创新帮扶模式,公立医院可通过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形成紧密型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社会办医可认定为城市医院医师晋升前基层定点服务的医疗单位。鼓励具有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三)优化社会办医环境。
14.支持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当地政府人才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办医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行业特点的卫生技术人员薪酬支付制度。要保证社会办医聘用人员的职称评定、执业技能鉴定等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健全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实施人才储备制度,畅通人才流动配置渠道,为社会办医人才使用提供保障支撑。推行社会办医卫生技术人员人事代理制度。对自治区急需的国内或国际同类高层次引进人才,应同等享受当地政府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探索社会办医高级人才管理纳入人事管理机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15.优化学科建设环境。鼓励社会办医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引进国内国际先进、实用的诊疗技术及医疗产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自治区各级各类专业学术会议、各级医学类行业协(学)会、专业学术组织、各类评审机构和组织要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保证其人员所占比例,并享有一定比例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支持将具备申报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基地认定范围。适当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的占比。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
16.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资质。鼓励支持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17.鼓励医师多点执业。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鼓励和规范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并在人事聘用以及连续工龄计算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衔接机制。
18.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纳入统一的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平台建设范畴,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医院管理、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信息,畅通社会办医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会办医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19.建立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实现资源共享。探索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之间实行同级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四)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20.提升社会办医管理水平。鼓励社会办医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建立规范的联合体或协作体,探索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在人才培养、技术应用和双向转诊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税收政策。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产的审计监管。
21.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引导社会办医规范执业,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管途径,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和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研究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
22.切实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将社会办医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社会办医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
23.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办医进行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与维权。支持自治区和盟市成立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鼓励社会办医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为各地区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为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和鄂尔多斯市为社会办医自治区重点联系城市,鼓励各盟市在加快社会办医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有所突破,积极创新。
(二)优化服务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社会办医主体提供准确规范的咨询服务,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备案、注册、登记等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示。各地区要将引进社会资本办医纳入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区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