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
我省自2009年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前已覆盖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和部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巩固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扩大制度实施范围,掌握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全省已实施和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止到2013年5月1日)。
二、调查内容
1、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情况、财政补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医保情况、绩效考核以及监管情况。
2、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三、调查方法
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由各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辖区内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昆山、泰兴、沭阳三县市)实施。
四、调查要求
各市卫生局对本地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填报本辖区内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调查汇总表(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1、2)。
请各市卫生局于5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和调查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我厅药政处(请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陈菁钰联系电话:025-83620914邮箱地址:yaozc@jswst.gov.cn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42号邮编:210008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