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医险发〔2025〕18号
各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考核管理,规范配送行为,提升配送服务质量与效率,更好满足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使用需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和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加强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履约有关工作的通知》(兴医险发〔2023〕40号)要求,经对纳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开通兴安盟配送权限的配送企业进行全面考核评估,拟对部分配送企业做取消在兴安盟地区配送资格处理,现将拟取消配送资格企业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取消配送资格。
一、公示期限:2025年7月24日至8月1日。
二、申诉要求: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兴安盟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申(投)诉受理表》(见附件2)向我单位提出申诉,同时提供真实有效、佐证齐全的申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诉材料请寄送至: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药械科305室(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36号)。
三、申诉电话:0482-8250918 电子邮箱:xamhc1213@163.com
望各企业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兴安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