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医保办发〔2025〕29号
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各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精神,结合实际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药品配送企业考核管理方案的通知》给你们,请遵照落实。《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药品配送企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呼医保发〔2020〕31号)即日起作废。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呼伦贝尔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考核管理方案
(2025年7月3日修订)
为进一步夯实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企业管理基础,规范企业配送行为,提升配送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时、足量供应到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及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呼伦贝尔专区(以下统称:采购平台),在我市从事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的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行为的考核。
第二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相关考核管理方案,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按照考核方案,考核配送企业对辖区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并对参与各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业务受理。
第四条 配送企业配送的所有产品均须在采购平台上进行,保证在合同周期内按照医疗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于规定时间内送达。
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应按照本方案配合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完成配送企业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对配送企业的供应配送情况及全过程进行动态考核,采取平台调取数据、现场查验、综合评估的方式,实行量化积分,总分为100分。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周期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对配送企业全部配送行为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配送率、响应率、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综合配送及时率等,具体内容如下:
1.配送率:是指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实际供应情况,是对整体保障水平的考核,占30分。
配送率=(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
配送率得分=配送率×30
2.响应率:是指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下达的所有订单的响应情况,是对供应能力的考核,占20分。
响应率=(已响应订单总数÷订单总数)×100%
响应率得分=响应率×20
3.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是:指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情况,是对企业服务能力的考核,占20分。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实际配送医疗机构数÷下达订单医疗机构数×100%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得分=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20
4.综合配送及时率:是指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对所有采购订单按时配送到位情况,是对配送时效的考核,占20分。
配送及时订单=规定配送到位时间÷(入库时间-订单下达时间)×100%≥1
综合配送及时率=配送及时订单数量÷已响应订单总数×100%
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综合配送及时率×20
急救、抢救药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72小时内送达,若配送率低于60%,此项不得分。
5.配送企业日常考核占10分,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拒绝配送或不按时配送的,且经相关材料证实的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发现配送企业存在对滞销和临近有效期的药品未按相关约定给予同品等价调换或退货等行为的,查实一次扣5分。每通报或约谈一次,扣5分。
第八条 每年将对配送企业的积分和排名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布。
第九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配送情况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且无法证明考核扣分原因为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行为造成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配送率得分+响应率得分+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得分+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配送企业日常考核得分-减分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配送企业在考核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考核单位递交相关扣分项目的解释说明材料和整改措施,逾期不递交说明材料的记通报一次,并给予公示,12个月内累计2次被通报的配送企业,将取消其在呼伦贝尔市的配送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将在考核结果公布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不参加约谈的、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在约谈后在下次考核中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在呼伦贝尔市的配送资格。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对公布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单位书面申请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通过采购平台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配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其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情形包括:
1.连续一年没有采购订单或有采购订单但没有响应和配送的;
2.配送假冒、劣质、过期药品和医用耗材或因所供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4.在参加呼伦贝尔市药品和医用耗材增补配送企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配送资格的;
5.不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政策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其取消结果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呼伦贝尔市配送企业增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