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企业:
针对招标文件中的几个问题作以下澄清说明:
1、 经营医用耗材和经营按器械管理的检验试剂的投标企业需提交“该投标产品在南京的使用情况”,与在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装订顺序表(一)”第二册产品册中(第35页),对于“按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部分”第15项中要求相同;
2、 在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装订顺序表(二)”(第39页),第一册投标人主体册中,对于经营按照药品管理类的检验试剂的经营企业,如果通过GSP认证的,要求提交GSP证书的复印件;
请各投标企业在准备资格证明材料时,按照上述的说明进行补充,在此,为给各位投标人带来的不便表示真诚的歉意。
江苏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