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我省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备供企业清单(附件1、2)、江苏联盟第4—5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附件3)、京津冀“3+N”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4)。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十六省(区)联盟药品等三个批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3月3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江苏联盟第4—5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采购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后期可视情况延长;京津冀“3+N”联盟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等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配套政策
(一)十六省(区)联盟药品
1.采购周期内,国家集采与本次联盟集采中选结果重叠时,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2.当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等情况时,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当中选企业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备供企业可按有关程序获得中选企业身份,并按对应的约定采购量比例,在采购周期内继续供应剩余采购量。
(二)江苏联盟第4—5批国家集采接续采购药品
1.中选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中选企业同品种未在供应品种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如确需继续挂网的,挂网价应与中选价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2.本次采购中选产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否则取消中选资格。
(三)京津冀“3+N”联盟医用耗材
1.中选产品价格包括生产、包装、运输、配送、售后服务、伴随服务等费用。中选产品集中带量采购前免费提供的配套工具,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后须继续免费提供。
2.采购周期内,对中选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取消中选资格、调整中选信息(价格)、递(替)补产品进入等。
(四)其他
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及相关采购文件等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