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议价那点事
近期,有消息称江西某医院因“二次议价”被工商局查处,医院“二次议价”差价所得的费用全上缴,并对医院进行相关处罚。
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招标的基础上,对中标药品进入医院采购之列时,进行再一次杀价。
二次议价的开始是从上海闵行,是由国内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的创始人,人大医药物流研究中心的李宪法老师开创的。闵行模式以政府为单位议价,并不是以医院为单位议价,由区财政组织区医院共同参与二次议价,带量,这一模式产生了本质性突破,结算托管由区财政直接管理,不用医院管理,而是提前结算, 利用市场规则进行带量采购,并且保证带量和回款。
从最初的上海二次议价到后来医改试点城市,到现在全国1/4的城市将实施二次议价,这个势头不容小觑,事实也证明,二次议价的狂潮已经来到。
国家卫生委在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发布指导意见中提出:一、允许以市为单位二次议价,坚持三医联动,突出综合改革,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与综合改革相配套,互相促进,并将具体办法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试点城市医院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在线交易。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二、禁止医院直接二次议价,禁止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对医院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规范和净化药品在医院内部的流通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医院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国家初衷甚好,但对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医药行业经营管理、民众看病体验和真实支出缺乏基本了解,只能好心帮倒忙,与医改设计的出发点南辕北辙-----试图降低老百姓看病吃药钱,结果却让民众更花了冤枉钱,连带医保资源消耗也只能越来越多,越来越快。
在这样的前提下,部分专家提出用二次议价弥补医疗机构经营损失,但是二次议价的合理合法性需要严肃探讨,其实质就是医疗机构借助自身垄断地位向下游行业吃拿卡要,国家给了医改补助,医事费也已调整,未来医疗费用还将大幅调整,足以弥补取消加成的缺口,为何还要和企业伸出不温柔的小手?
如果二次议价远远超过医药加成幅度,医药加成被大加鞭挞,阳光收入不被允许,不见阳光的二次议价为何能得到支持倡导?二次议价加国家补贴和医疗费用调价,双倍于医药加成的政策设计是否超常?是否严重违背经营管理常识?
相对来说浙江的二次议价比较合法,浙江谈判完了之后差价收入并不是交给医院,交给财政,财政再反哺给医院,这就比较合法了。
目前,全国许多地区已经开始实行带量采购和二次议价,像江西某医院这样的也不少,如果都被工商局给盯上了,对医院做出相关处罚,并上交全部所得费,这对医院来说是相当具有威力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