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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4 信息来源:查看
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要求,我局对《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研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 传真:0991-8801131 邮箱:xjybjyyfwc@163.com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4日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不断提升自治区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门诊统筹药店)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门诊购药和费用结算,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新医保办〔2021〕40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门诊统筹药店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参保人员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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