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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0   

所属项目:2017年南通市医用耗材和检验检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17 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18号)工作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思想行动统一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转变工作思路,细化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式,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优化改进医保经办工作方式,拓宽“不见面”办理渠道,确保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业务受理不停顿、工作效率不降低。全市医保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听从指挥,主动投身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争当防疫先锋,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奉献在先,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先锋表率作用。

二、适应防控形势,调整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保政策措施。

(一)按省要求调整相关目录。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时维护省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基本医保诊疗项目更新数据。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我市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疏风解毒颗粒、清肺排毒颗粒等5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仅限新冠确诊患者或新冠疑似患者使用。

(二)及时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政策,按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费用上限。根据省阳光采购政策要求,督促各级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和新增药品网上采购,对尚未挂网的药品,可在线下应急采购使用。推动本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

三、强化政策落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

继续落实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综合保障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一)要提前拨付医保资金,对定点救治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和开设发热门诊科室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2个月医保资金;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1个月医保资金,持续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对确有需要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医疗保障支持。

(二)要继续精准高效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按时上解疫苗专项采购资金,按月足额拨付接种费用,加快阶段性清算进度,确保保障资金提前上解、及时拨付、精准结算。

(三)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要求,对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门诊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一次取药量放宽至3个月。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实现对参保患者就医购药“一体化”保障和“一站式”结算,有效减少参保群众到医院就诊配药频次,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扩散安全风险。

四、优化经办服务,完善各项防护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举措,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业务,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一)优化规范“不见面”办理服务,全面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覆盖。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要结合本地实际,持续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模式,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不见面”办事,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持续优化现场服务,采取“先受理、后办理”方式,尽量减少窗口滞留等候时间。要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持续开展帮办代办、容缺受理等人性化服务,要进一步简化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三)严格按照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保经办大厅室内通风、清洁消毒、体温监测、来访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查验等各项必要防控举措,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

(四)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紧急疫情应急预案,确保突发问题及时有效应对。要加强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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