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1〕54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河北省组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
静脉留置针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
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河北省组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范围
《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类)》(采购文件编号:HB-HCDL2021-1)、《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静脉留置针类)》(采购文件编号:HB-HCDL2021-2)公布采购品种并中选的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1年6月1日全省所有采购主体,全面执行河北省组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本次集中采购以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等有关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签订三方协议
约定采购量由省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主体,按照《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类)》(采购文件编号:HB-HCDL2021-1)、《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静脉留置针类)》(采购文件编号:HB-HCDL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中选生产企业每个统筹区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适当增加配送企业数。采购主体、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医用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五、配套政策措施
(一)医保支付政策。统一医保支付限价管理,将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限价,妥善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的协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中选产品以外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以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高于医保支付限价2倍(含)以内的,以医保支付限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高于医保支付限价2倍(不含)以上的,按照不高于医保支付限价10%的标准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参照《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5号)有关规定,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集采范围内的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三)预付金等其他配套政策。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预付机制,三方协议签订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本次集中采购其他配套政策措施,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本次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集中带量采购是我省首次独立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对推动我省“四医联动”改革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落实落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实工作中的信用监管,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做好相应工作。
(三)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加深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