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单位、潜在供应商:
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我中心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安排如下:
1.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只需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上一年度(或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③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近一年内);
④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截图。
2.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我中心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3.供应商对信用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我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
东台市医疗机构医用器材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