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各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要求,为确保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将我省做好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吻合器类医用耗材中带量联动结果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见系统)。
(二)品种范围。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产品(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2年8月1日起,全省执行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结果。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的骨科创伤类数据和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填报的吻合器类数据为准。
(二)采购周期。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一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约定采购量落实和货款结算。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相近的中选产品价格及降幅,按去除价格虚高空间、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品种。医疗机构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严格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甘肃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执行中选结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反馈至上级相关部门。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医务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
(三)加强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行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电话:025-69616700转8124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31-2909193
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072
附件: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