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采购基础
(一)推动科学报量。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充分考虑临床使用、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做到应报尽报。各级医保部门做好报量复核工作,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发生明显变化的,必须要求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对采购量填报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退回医疗机构并责令整改。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
(二)加快入院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督促双方履行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对中选后长期未签署协议,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企业,视情取消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对未按规定签订购销协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处置,与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各地在集采中选结果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进院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
(三)规范采购管理。加快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带码投标”“带码挂网”工作,全面落地药品追溯码应用,确保药码合一、销售流向可追溯。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按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含主供、备供、非主非备产品等)和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产品,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后纳入供应清单管理。
二、提升履约质量
(四)鼓励优先使用。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加大对集采药品的处方点评力度,对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医疗机构,要提醒规范采购和使用,并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全面推进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鼓励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用药指南,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真实世界研究,为合理优先使用提供科学引导。
(五)开展动态监测。健全省、市、县三级采购监测体系,依托智慧医保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资金结算、可替代品种采购等情况,重点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过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资金结算不及时的通过系统自动示警,做到提前发现、主动预警,并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六)落实供应保障。医保部门要供需对接,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反馈收集渠道。对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通过函询、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情节严重的按集采文件相关条款处置。指导医疗机构增强采购的前瞻性和计划性,督促配送企业履行配送责任,不囤积居奇,不违规倒货窜货,确保短期需求激增的品种正常配送。
(七)深化运行分析。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要定期做好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进度及资金结算情况汇总分析,对存在采购进度明显滞后、资金结算明显低于全省整体水平、采购非中选产品占同品种的比例过高等情况进行提醒,定期通报执行不力的地市和重点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要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对供应配送问题及时进行核实,督促医疗机构和企业履行协议义务,并将结果如实反馈给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三、强化治理协同
(八)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与DRG支付改革协同。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励,建立DRG分组与集采品种价格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形成改革闭环。各级医保部门要推进DRG支付改革迭代升级,动态调整点数,将集采报量准确率、约定采购量完成率(如中选产品使用占比)等纳入DRG绩效考核体系,与医保基金拨付等挂钩。
(九)发挥医保协议管理和飞行检查作用。各级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建立集中采购和基金监管的协同机制,定期分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药机构,适时开展公开问询,视情节纳入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安全体检综合巡查范围。
(十)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对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可优先调整与该医用耗材紧密关联,且价格偏低的手术治疗类价格项目,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调整进度,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对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医用耗材,结合医用耗材采购成本变化、医疗技术降本升级情况,在稳定技术劳务价值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集中带量采购成效传导至医疗机构和患者。
(十一)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各地要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导向,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评级。要主动向药品监管部门推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相关信息,协同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质量保障工作。
(十二)鼓励健全多方联动采购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发挥药械采购主体作用,允许在省平台挂网价格基础上与医药企业开展议价,并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推动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自愿组成采购联盟采购等形式开展组团采购,指导省级医疗机构和杭州市、宁波市先行开展试点。探索开展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集中带量采购。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优化结果评价。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产品占比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纳入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考核范围。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医保部门核实,采购备供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用量也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考核的有机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十四)健全会商机制。各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统筹推进集采工作落实,明确中选药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以及医疗机构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对于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加强工作会商,畅通沟通渠道,明确应对处置措施和时间节点。完善药品供应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处置中选企业不配送影响临床(含基层)用药的行为。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通过组织专题会议、发布权威解读材料、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地向医务人员、患者及社会各界阐释集采改革的目标、内容和预期效果,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共赢。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