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执行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执行工作,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第二采购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产品的合同签订工作,强化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二、请各相关医疗机构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确认下一年的采购需求量。系统默认上一年协议采购量为第二年的续签需求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2倍。同产品类别第二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总实际采购量的95%,同产品类别同中选企业第二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总协议采购量的90%。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系统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医疗机构如果采购首年未报量的中选产品,可新增采购需求量。
三、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第二采购年为2025年5月31日至2026年5月30日。自2025年5月31日起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第二年度协议量统计。
四、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鼓励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非中选产品,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五、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我局已于2025年1月将2025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请于2025年6月20日前向属地医保部门书面汇报未完成的情况(抄送属地卫健部门),各区(县)医保分局于6月30日前向市医保局书面报告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重点分析未完成情况、原因、属地的监管情况及下一步拟采取措施)。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七、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