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函〔202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2)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产品范围。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附件1)。
二、采购周期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本次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协议一年一签。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第一协议年度自2025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第一协议年度自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我省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网址:https://hc.tjmpc.cn:10128/)确认的采购量(附件2,3)。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品挂网。省医保局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组织人工耳蜗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统一在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湖南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做好数据准备工作。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相关中选生产与代理企业于2025年3月2日之前在湖南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完成配送方案设置工作;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相关企业应于4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3月3日、5月1日全省分别执行人工耳蜗类、外周血管支架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订单数据,确保执行之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二)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登录湖南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各医疗机构与相关中选企业根据湖南医保招采管理系统通知及时签订带量采购采购协议。
(三)保障产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中选产品原配送关系将自动清空,请相关企业自行妥善处理好双方间相关事宜。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每个中选企业产品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年度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数量不得少于同类产品采购使用总量的80%。若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集采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报省医保局核实后,合并执行原协议低价。在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类其他产品。医疗机构(含为医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五)加快货款拨付结算。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货款按照集采医药货款医保资金直接结算规定办理,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直接结算要求,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耗材入库验收后的次月底。
(六)做好配套政策衔接。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未中选产品按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挂网。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按我省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按照《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4〕10号)规定落实集采结余留用政策,做好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衔接,避免重复激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相关部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货款结算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以及相关手术总医疗费用变化情况,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相关手术总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联系人:程一澈 联系电话:0731-84900370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