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省第三、四轮医用耗材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23年7月7日起执行本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现就开展签约量填报、采购协议签订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量填报时间及路径
(一)填报时间:6月28日-7月3日16时。
(二)填报路径:登录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耗材分类采购——采购量申报——省第三、四轮耗材接续采购量拆分。
(三)签约量填报规则。
1. 确认基础量。医疗机构按照各接续采购品种中选企业下一年度意向采购量的80%直接予以确认,对于同品种代表品价格由高至低排名前20%的中选企业(以下简称“报价排名前20%企业”),按照其下一年度意向采购量的70%直接予以确认。
2. 分配调剂量。同品种未中选企业意向采购量的80%和代表品价格由高至低排名前20%企业意向采购量的10%,作为调剂量,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报价排名前20%企业不参与调剂量分配):
第一步,分配优先调剂量。医疗机构将不少于50%的调剂量,分配给同品种报价低于平均价的中选企业,可任意选择其中1个或多个进行分配,填报调剂量之和不得小于填报系统标明的最低量(系统标明的最低量,为调剂量的50%)。
第二步,分配剩余调剂量。医疗机构将剩余未分配的调剂量分配给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从同品种所有中选产品中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进行分配。
(四)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填报规则,结合自身需求,按时完成签约量填报。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机构报量的督促,确保按时完成签约量分配工作。
二、配送关系设置和采购协议签订
(一)配送关系设置:相关企业应于7月5日前完成配送关系设置。
(二)采购协议签订:相关企业、医疗机构应于7月6日起登录省平台签订采购协议。
签约路径为:省平台——耗材交易结算——省级联盟采购管理——省联盟采购(第三、四批接续)—第一采购期。
三、有关执行要求
(一)保障中选产品供应和配送。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约定量需求,加强生产计划安排,并选择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保持中选前后产品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发生配送供应等问题,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及我省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规范中选产品挂网和使用。中选产品直接在省平台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二次议价,也不得变相或以SPD供应商名义收取供应企业其他费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医保资金预付与结算。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落实医保资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按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对可单独收费的医保支付范围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上限的产品,超出部分原则上应由患者自付。
(五)加强激励约束考核。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采购周期内不因采购中选产品价格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相关规定,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激励。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25-83293758;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