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持续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扎实推进我市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宁德市医保局 市卫健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2021〕103号)精神,现就落实2021年我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宁德市药械采购联合体内有采购和使用骨科医用耗材的所有成员单位全部纳入,包括宁德市医院、闽东医院、宁德市中医院及各县(市、区)总医院和九〇〇医院宁德医疗区等。
(二)品种范围。2021年宁德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主要包括三个系统:普通接骨板系统、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及单独使用螺钉)、髓内钉系统,接骨板与配套螺钉组成系统(万向板及单独收费螺钉并入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髓内钉与配件组成系统,各系统中选企业排名详见附件1,各系统的具体中选产品信息将以光盘形式刻录下发,各相关医疗机构也可直接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进行查阅。
二、中选产品执行时间
(一)执行时间。中选产品于2021年12月1日起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挂网执行,执行周期原则上为2年。
(二)中选价格。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各采购主体根据实际采购和使用情况,通过省级采购平台进行下单采购;执行期前已采购使用相同产品的,按中选结果执行前的采购价格实行订单补录,请各相关医疗机构在12月5日前做好订单补录工作。
中选价格即中选企业产品的实际供应价,包含税费、产品正常损耗、配送和伴随服务等所有费用,请相关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务必配合各采购主体做好库存调换、订单补录等衔接工作,确保按时落地执行。
(三)采购协议期。采购协议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为24个月,若执行过程中遇国家、省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新政策执行(即国家或省组织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则宁德片区中选结果自动停止执行。
三、采购占比分配
普通接骨板系统、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及单独使用螺钉)、髓内钉系统排名前三名企业的中选产品原则上直接纳入医疗机构院内采购目录。采购周期内,对应系统排名前1、2、3名的企业中选产品按照不低于该系统产品使用总量的30%、25%、20%的比例分配采购占比;剩余采购量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各自临床实际使用需求,可在所有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范围内自行分配,并根据有关程序选择纳入院内采购目录。采购占比执行将依据采购周期内在采购平台的相关交易数据进行统计计算。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谈判竞价中选且价格适宜的产品,对应系统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无法满足临床或患者需求,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采购有关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适宜产品,不得违规线下采购。
四、货款统一结算
本次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货款纳入我市医保统一结算支付范围,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参照《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宁医保〔2020〕90号)号有关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入库确认或补录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工作;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省级平台设定的结算要求及有关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并提交结算后次月底。
五、有关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合同)。采购主体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中选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合同),协议应当明确采购品种、价格、产品供应保障及违约处理等内容。建议采购主体与中选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参考《宁德片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参考范本)》(具体详见附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协议。
采购主体此前已与对应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合同)的,原则上应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进一步明确中选产品的价格、供应保障等有关要求。未签订采购协议(合同)的,采购主体应按照中选产品供应保障有关要求,及时与中选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合同)。协议签订争取11月30日前完成,协议周期原则上2年。
(二)确保质量与供应。中选企业是中选产品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药品监管部门各项质量监管规定保障产品质量。中选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且具备供应保障能力的属地化配送企业进行配送,也可自行配送;中选企业必须保证中选产品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及时、保质、足量供应,并提供相应产品伴随服务。对执行过程中不能保障质量、非不可力抗因素所致的不及时供货、断供或拒绝提供伴随服务等行为,经认定属实,按照《宁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宁医保〔2021〕103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实行“零差率”销售。本次集中采购的中选产品一律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销售“零差率”的要求,执行期间中选企业或授权的配送企业不得以高于中选价格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以高于中选采购价格收费,或向患者加收其他不合理费用。
(四)加强风险防控。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及流通企业务必严格参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61号)要求,切实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全过程风险防控,关注生产、配送、采购、使用等环节的风险点,及时按照相应防控措施处置应对,确保我市医用耗材集采工作平稳推进。
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及时掌握情况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提高处置问题的针对性、科学性。
相关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市医保局:黄春然、郭频频,联系电话:2090166
市卫健委:薛金平,联系电话:2299013
市市场监管局:陈雪琴,联系电话:8931107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