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血管组织闭合结扎夹类等七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和心脏起搏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
1.辽宁省牵头的无针连接件等6类普通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中选医用耗材。具体品种为无针连接件、肝素帽、鼻胃管、鼻胃肠管、静脉营养袋、负压引流护创材料(海绵)(中选结果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表1)。
2.辽宁省牵头的输液器(中选结果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表1)。
3.浙江省牵头的乳房旋切针(中选结果和供应清单详见附件3表1、表2)。
4.福建省牵头的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供应清单和各竞价单元中选产品中位价详见附件4表1、表2)。
5.内蒙古自治区牵头的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和供应清单详见附件5表1、表2)。
6.陕西省牵头的心脏起搏器类接续采购医用耗材(中选结果供应清单详见附件6表1)。
7.江西省牵头的糖代谢等生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中选结果和供应清单详见附件7表1、表2)。
8.甘肃省牵头的微导管、微导丝、明胶海绵、栓塞微球、栓塞胶等外周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和供应清单详见附件8表1、表2)。
(二)医疗机构范围
我省参与报量和使用的医疗机构,引导和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
二、执行时间
自2025年5月20日起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协议量和相关要求
(一)采购周期及协议量
1.辽宁省牵头的无针连接件等6类普通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总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实际采购量的90%,每个中选企业不少于上一年实际采购量的70%(协议量详见附件1表2)。
2.辽宁省牵头的输液器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3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总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实际采购量的90%,每个中选企业不少于上一年实际采购量的50%(协议量详见附件2表2)。
3.浙江省牵头的乳房旋切针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周期为3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原则上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续签采购协议时,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8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协议量详见附件3表3)。
4.福建省牵头的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续签采购协议时,每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4表3)。
5.内蒙古自治区牵头的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采购周期结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情况延长1年(详见附件5表3)。
6.陕西省牵头的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产品的采购周期为3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原则上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续签采购协议时,每年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6表2)。
7.江西省牵头的糖代谢等生化类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续签采购协议时,每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7表3)。
8.甘肃省牵头的微导管、微导丝等外周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结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情况延长1年(详见附件8表3)。
(二)采购要求
1.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2.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中选产品在外省集采产生更低中选价格的,企业应于30天内按外省集采最低中选价格及时申报联动;如有未中选产品新取得联盟中选身份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参照中选产品予以挂网,并允许其在下一采购协议期按中选产品执行。
3.实行非中选产品价格联动。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类别的中选价,可视为中选产品;如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符合以上规则挂网的非中选产品,经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同意,允许其在下一采购协议期按中选产品执行。
4.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本文件发布前已有购销协议,且同一产品(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或体外诊断试剂代码为标准计)低于本次集采中选价格的,仍可继续执行原协议(但应完成采购期约定的协议量)。
5.采购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中选产品不得二次议价。
6.对于预充式导管清洗器集采,自采购周期执行日起,超过三个月未按照要求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协议,不供应、不配送等不能按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的中选企业,我省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程序中止其中选资格,并按照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处理。
7.对于血管闭合用结扎夹集采,还应符合以下采购要求:
(1)各中选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供应配送,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水平提供中选产品配套设施,并提供相应伴随服务以保障临床医疗工作正常开展。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集中采购供应的中选医用耗材产品应是保障临床需求的常用包装。配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医用耗材。
(2)腔镜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施夹器不可重复使用)、开放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的中选产品应包含连发施夹器并配备≥15枚钉子。腔镜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施夹器可重复使用)的中选产品应配备≥15枚钉子,并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求提供连发施夹器保障临床使用。
(3)采购周期内,所有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中选企业生产的<15枚钉子的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产品的市场供应价格,不得高于本企业在本次集采对应竞价分组的中选最低价。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高于本企业在本次集采对应竞价分组中选最低价的<15枚钉子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产品,以及价格不高于同竞价单元产品中位价的新获批产品,不纳入非中选产品统计
(4)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中,注册证/产品降幅未达相应竞价单元中选企业降幅要求的,在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年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上报的采购需求量(降幅见中选品种备注)。
8.对于糖代谢生化类检测试剂集采,关于中选产品价格执行方面,根据联盟采购文件规定,在采购周期内,经核实,集采前实际供应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产品,企业应按原价格向所在省份医疗机构供应相关中选产品,否则联盟省可取消相关产品在本省的中选资格并视情况扣减协议采购量直至为零。
四、主要任务
(一)做好挂网信息维护。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按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将符合医保编码规则的中选产品统一按中选价格增补挂网,中选企业无需申报。清单中无耗材医保编码或者医保编码发生变化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动态维护平台申请或更新编码,获得编码后进入海南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做好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工作。
(二)及时组织签订购销协议。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在年度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为提高配送效率,同一品种选定的每个区域配送企业个数提高到不超过10家,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应于2025年5月16日前在招采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确认。
三方协议签订应遵循“高效、便捷、安全、自主”的原则,企业自主选择电子合同网签或传统纸质签订合同模式(如选择电子合同网签方式,企业可自行委托符合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管理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合同供应商开展网签,具体网签流程将于近期在采购平台另行通知)进行购销三方协议签订,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签订三方协议,均要能及时保障临床需求,确保能在2025年6月20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签协议,因三方协议不能及时签订而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相关责任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协议签订前,各医疗机构在2025年5月20日以后采购的中选产品纳入已完成任务量计算。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各市县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并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中选产品采购货款,由医药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相关经办结算流程,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对于挂网信息不全的中选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在采购平台发出信息维护通知,企业及时在采购平台维护产品信息。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使用监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通过采购平台做好网上采购工作。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集采上下年度衔接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仍应合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各市县医保局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绩效考核。
(六)确保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及时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
(七)其他事项。根据实际需要,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伴随服务如合规技术服务、配套工具等置入和取出手术必需的相关服务等。医疗机构使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消毒费,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采购周期到期后待接续品种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如之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