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5〕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江阴、宜兴市医保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
根据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省际联盟集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结扎夹联采办〔202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所有使用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开展手术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品种范围。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省际联盟集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自2025年3月20日0时起执行中选结果。首年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信息申报和采购协议签订
(一)中选产品信息申报。相关企业应于3月13日前,根据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时登录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维护信息(申报路径:省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申报—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相关中选产品规定期限内未维护的,将影响后续采购协议签订;应于3月19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确认。
(二)协议签订。相关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于3月14日至3月19日通过省招采子系统(合同路径:省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带量采购—协议管理),选择“省联盟采购(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第一采购期”签署协议。
三、采购和执行要求
(一)集中采购供应的中选医用耗材产品应是保障临床需求的常用包装。各中选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供应配送,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水平提供中选产品配套设施,并提供相应伴随服务以保障正常临床医疗工作开展。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
(二)腔镜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施夹器不可重复使用)、开放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的中选产品应包含连发施夹器并配备≥15枚钉子。腔镜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施夹器可重复使用)的中选产品应配备≥15枚钉子,并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求提供连发施夹器保障临床使用。
(三)采购周期内,所有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中选企业生产的<15枚钉子的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产品的市场供应价格,不得高于本企业在本次集采对应竞价分组的中选最低价。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高于本企业在本次集采对应竞价分组中选最低价的<15枚钉子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产品,以及价格不高于同竞价单元产品中位价的新获批产品,不纳入非中选产品统计。
(四)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中,注册证/产品降幅未达相应竞价单元中选企业降幅要求的,在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年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上报的采购需求量。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配送企业,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畅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渠道,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应继续采购直至完成。在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后,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设区市综合中选产品价格、医疗机构约定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协议采购金额。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完成线上采购协议签订后,医保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中选产品使用后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拨付医保基金,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四)做好医保支付衔接。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采取措施在两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或同一竞价单元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的监测,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及时完成协议量。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医保部门。对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相关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和我省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方式:
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025-83293751;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