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2〕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续采购范围
(一)接续采购品种。
本次接续采购产品为医用胶片,其国家医保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前15位为C14020225900006,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6日发布的《医用干式胶片专用技术条件(YY/T1796-2021)》医药行业标准,用于作为诊断依据的医学影像(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医用成像磁共振设备、X 射线摄影用影像板成像装置、数字化摄影 X 射线机等)记录,按其注册证及功能属性区分为由聚酯(PET)片基包被银盐和保护层组成的激光胶片(不包括喷墨打印胶片、碳粉打印胶片和文印激光打印胶片),以及由聚酯(PET)片基、热敏层、保护层组成的热敏胶片(不含喷墨打印胶片)两个采购单元。同一采购单元应包含含有代表品的其他所有规格型号。代表品规格尺寸为35×43cm或14×17in,其它规格尺寸为非代表品。
(二)接续采购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本次接续采购。
1.申报企业应取得本次接续采购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
2.申报企业的产品应当符合本次接续采购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
3.申报企业的产品自2021年以来,不存在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也不存在因申报产品质
量等问题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过的情况。
4.申报企业须承诺在本次接续采购周期内,满足各采购主体
需求,供应申报注册证所包含的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
险警示名单》,未被国家或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
6.申报信息公开当日,申报产品的注册证应在有效期内。
7.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8.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9.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不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如同一采购单元所列功能属性均相同视为同一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10.申报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在同一采购单元进行申报。
11.申报企业须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向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承诺,该承诺或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
(三)采购主体。
全省有使用医用胶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在承诺遵守本次集采规定的前提下自愿参加。
二、接续采购周期、采购协议及执行说明
(一)本次医用胶片接续采购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接续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接续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接续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每年签订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接续采购中选企业以及接续采购中选企业自主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等要求签订购销三方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接续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接续采购周期届满。
(四)接续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产品注册人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注册人与原注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仍视为中选产品。
(五)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价格的,中选企业应自其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30日之内主动向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新的最低价,按照就低的原则实行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接续采购规则
(一)意向采购量。
意向采购量按参加本次接续采购各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的100%累加得出。其中,激光胶片意向采购量为1408.0115万张;热敏胶片意向采购量为1563.6756万张。
(二)分组规则。
各省级(含省际联盟及接续采购,下同)集中带量采购含有代表品中选的申报企业和非中选的申报企业(包括非代表品中选以及已参加未中选和未参加的企业)按采购单元进行划分,激光胶片划分为A1、B1、C1组,热敏胶片划分为A2、B2、C2组。其中,A1、A2为首批湖北省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胶片原中选企业组,B1、B2为其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含有代表品原中选的企业组,C1、C2为各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原非中选的申报企业组。
(三)企业报价。
申报企业应以医用胶片规格参数为:35×43cm或14×17in作为代表品进行报价。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为人民币元/张,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所报价格应包含产品的生产、包装、保险、运输、配送、检测、税费、验收,以及接口提供、打印、售后维护等服务费用。
对于各省级医用胶片集中带量采购含有代表品中选的企业,有效申报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在全国省级医用胶片集中带量采购同采购单元代表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中选价的最低价(元/张),且激光胶片、热敏胶片代表品的申报价分别不得高于14.46元/张、6.15元/张。
对于各省级医用胶片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的申报企业,激光胶片、热敏胶片代表品的有效申报价分别不得高于14.46元/张、6.15元/张。
(四)中选规则。
符合申报资格和要求的申报企业,经审核确认为接续采购拟中选企业,其中C1、C2组确认接续采购拟中选企业时,其价格分别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单元拟中选企业的最高有效申报价。拟中选企业按采购单元和组的申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分别进行排名,当出现企业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排名:
(1)未被任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及以上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湖北省区域内医疗机构上年采购量大的企业优先;
(3)企业在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申报的在有效期内注册证数量多的优先。
拟中选结果在“湖北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进行公示,并接受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须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公布中选结果。
四、意向采购量分配确定
中选企业意向采购量按采购单元对应医疗机构采购需求总量进行分配。A1、A2组中选企业意向采购量不得少于医疗机构采购需求总量的65%确定,B1、B2中选企业意向采购需求量不得多于医疗机构采购需求总量的30%确定,C1、C2中选企业意向采购需求量不得多于医疗机构采购需求总量的5%确定;采购单元各组意向采购量之和为接续周期内对应医疗机构采购需求总量的100%。
医疗机构按照上述所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总量的控制办法,并按每个采购单元可选择1—2家中选企业的原则,自主确定本单位意向采购量;未确定的,直接分配给对应A1、A2组排名第一的中选企业。
对于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原则上与县(市、区)的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单位捆绑一起进行意向采购量分配,并与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确认的中选企业中的某一家保持一致,由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会商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确认。
具体意向采购量确定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申报企业应按采购单元提供本企业功能属性相同的全部注册证供应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报送所有材料,报送材料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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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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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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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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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用胶片接续采购申报企业全部注册证供应清单统计表及各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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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统计表须同时提供纸质版和excel 电子版文档,截图须提供纸质版和PDF电子版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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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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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用胶片接续采购申报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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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须提供纸质版,单独装入1个信封,该信封封口处用封条密封,加盖企业公章,并标明“申报截至时间前不得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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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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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资质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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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3,须提供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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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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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申报资质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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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4,须提供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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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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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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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5,须提供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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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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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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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6,须提供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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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企业应于2023年3月27日8时30分至3月30日17时30分将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的纸质版材料和附件1的电子版(U盘)报送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商大厦1604室)。逾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应于2023年4月4日8时至10时将附件2(密封件)、附件5的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商大厦1707室)。逾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企业报送以上材料时,被授权人需携带身份证明。
七、采购协议履行及有关问题处理
(一)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视为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违规名单”
1.申报产品不符合“申报产品资格要求”,涉嫌不如实提供材料。
2.提供商业贿赂,非法进行促销活动。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4.相互串通申报、协商报价,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5.以向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7.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采购协议。
8.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未按采购协议及法律法规等要求实行配送。
9.拟中选结果公示期间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10.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11.中选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12.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13.通过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14.蓄意干扰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列入“违规名单”的相关企业,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申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2.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资格。
八、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按有关要求如实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提交材料,签订承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企业,申报企业或中选企业须持续持有产品的完整代理资格。如在申报、接续采购周期内代理资格发生变更的,新代理企业可在履行责任与义务不变的前提下保留相关产品申报、中选资格;代理资格发生终止的,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取消以其名义在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挂网交易中选产品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三)接续采购周期内,接续采购中选企业的供应清单按照接续采购的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之外的其他功能属性相同的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已挂网的暂停挂网交易,未挂网的不得申请挂网。
(四)接续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况,取消中选资格,由医疗机构选择其他中选产品。
(五)接续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出现无法保证供应等情况,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取消企业在本项目中选资格,由医疗机构选择其他中选产品。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采购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
(六)在本次接续采购范围内但未申报参加的产品、申报但未中选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暂停挂网。
本通知仅适用于本次接续采购所述项目的医用耗材及相关服务,最终解释权归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蒋华容 周 鹏
联系电话:027—87267167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