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要求,对截止2021年5月31日24时仍未按要求提交《医药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实施如下处理: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注销其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交易账号,停止其所有产品在线交易,撤销所有产品挂网资格。具体企业及产品见附件。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医药集采平台网上采购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严禁线下与上述已注销企业发生采购交易行为。
三、被注销的医药企业,如需在我省重新开展业务,需重新申报,重新注册省医药集采平台交易账号,提供未按时提交信用承诺书的情况说明、信用承诺书及平台账号注册等所需材料,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办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