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检验检测试剂生产及代理企业:
按照国家及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等要求,为减少医院的运营成本,推动医院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实施方案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0〕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清单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8〕66号)、《关于开展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和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62号)等文件精神,为降低检验检测试剂采购价格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联合议价、同城同价、价格共享的总体思路,通过组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联合议价,完善检验检测试剂价格形成机制,降低虚高价格,减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推动议价工作与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的有效协同和联动改革,推动形成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促进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组织机构
将大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名称变更为大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增加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职能。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联合体开展相关工作。
三、采购主体
采购主体为联合体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检验检测试剂的遴选、采购、验收、监管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采购目录和范围
联合议价范围为检验检测试剂全类别产品。产品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清单》进行目录划分,主要分为生化类试剂、免疫类试剂、临床血(体)液及输血检验试剂、微生物类试剂、分子诊断类试剂、病理学试剂和检验专用耗材等7个类别。
所有价格、数量等数据的采录时间均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五、议价步骤及采购流程
(一)产品申报
生产企业首先要进行产品申报,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对产品的名称、品牌、分类目录、规格、型号、单位、注册证、单价、年度采购金额及采购医院等信息进行申报,同时提供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或配送企业议价授权、产品资质及议价承诺书。
(二)产品报价
产品申报结束后,开展生产企业产品报价工作,报价价格不得高于全市最低价,经审核确认进入《大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入围产品库》(以下简称入围产品库),入围产品暂以企业产品报价进行采购,大连市医疗卫生机构以此价格实行同城同价。
(三)产品议价
从入围产品库中选择产品,按类别进行产品议价,议价成功产品成为中选产品,形成《大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中选产品库》。议价专家组由大连市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议价方式分为谈判议价、竞价议价及限价采购等。中选产品的采购周期为两年。
(四)结果公示和公布
对议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公布议价结果。本方案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官网发布。
(五)结果执行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入围产品库或中选产品库制定采购目录,并优先选用质优价廉的产品。
议价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相关购销合同。
(六)产品增补
入围产品库及中选产品库根据临床需求适时对产品进行增补。
(七)生产企业响应
生产企业要及时关注相关公告信息,如果没有做出有效响应,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六、生产及配送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是产品供应配送的第一负责人,并对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负责。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配送企业应在4小时内响应采购医疗卫生机构的订单,并从订单下达之时起24小时内送达,最迟不超过48小时。
七、国家、省、市相关采购政策调整时,以国家、省、市相关采购政策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