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各非医共体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77号),为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药品耗材集采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更好发挥结余留用资金的激励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耗材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不计入公立医疗机构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单列管理(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可参照执行),主要用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医务人员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获得结余留用资金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制定分配方案,按照“谁使用,激励谁”原则,注重向使用集采药品耗材的临床医务人员倾斜,统筹兼顾药剂、耗材、医保、医务等院内职能管理科室相关人员,切实增强相关人员对药品耗材集采政策的认同和支持,进一步推动“三医协同”治理。
二、2022年市医保部门分两批向全市考核合格的非医共体公立医疗机构拨付了2020年度、2021年度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合计3742.85万元,具体详见《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非医共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采考核与医保结余留用测算结果的通知》(泉医保〔2022〕67号)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非医共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采考核及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测算结果的通知》(泉医保〔2022〕137号)。获得上述药品集采结余留用资金的医疗机构,要抓紧制定药品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分配方案,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将资金分配到位。医保部门将对相关医疗机构落实集采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结余留用资金分配情况将作为非医共体公立医疗机构下一年度药品耗材集采结余留用考核的参考依据。
三、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统一预算、结余留用、绩效考核、合理超支分担”的付费机制,药品耗材集采产生的医保基金结余已包含在医共体打包支付结余留用资金中,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打包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泉医保〔2021〕36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医共体牵头医院应在医共体年度医保基金打包支付绩效考核结束后,根据医共体打包支付结余留用资金情况,及时兑现相关人员奖励性绩效,落实药品耗材集采结余留用激励机制。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