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常态化防控的需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规定,按照相关审核流程规定,我中心已完成相关产品的审核工作,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3年1月6日至1月8日。
公示期间,市场价格如有下调,生产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我中心将根据市场采购价格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申报价格予以调平。
如有异议,各医疗机构和企业须在公示期内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
联系人:李先生,0510-81828443;朱先生,0510-81827047。
无锡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