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工作安排,经京津冀协商并邀请山东省加入,决定开展京津冀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价格联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
二、采购范围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
三、申报条件
1.须由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相关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行申报。
2.申报产品须为取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含同时具有 IgM 和 IgG 试剂批文)。
3.企业应具有持续生产能力并承诺质量和供应保障,企业申报产品时须填写自取得注册证以来实际单日最大产量信息。
4.实行生产企业材料申报承诺制,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申报的所有材料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四、采购方式
对在2020年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中已限价挂网的产品开展价格联动,并增补其他产品纳入限价挂网。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产品联动/挂网价格上限。
有全国省级现行采购价格的产品,以产品在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作为该产品联动/挂网价格上限。无全国省级现行采购价格的产品,以其他同类产品联动/挂网价格的平均水平(中位价)作为该产品联动/挂网价格上限。
现将我中心前期整理的注册产品及中选最低价省份予以公布(见附件1),对公布之外有其他省级中选价格低于我中心公布中选价格的,请企业于8月25日前据实上报我中心。
(二)企业申报价格等信息。
企业按照不高于产品联动/挂网价格上限原则申报承诺供货价(包含配送费用)和京津冀鲁地区实际价格的原则进行价格申报,报价单位按检测试剂1人份(单位: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并填报日产量信息(人份)。
请参加企业于8月27日16:00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京津冀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报价表(见附件4)传真至我中心,并于8月31日前(寄出时间)将所有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材料原件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收,电话010-89152623,邮编100071。
(三)确定产品联动/挂网价格。
对于承诺供货价不高于联动/挂网价格上限的产品,该价格直接作为挂网采购价,供采购主体采购使用。
咨询电话:010-89152634;
传 真:010-89152614。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