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确保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平稳落地,按照《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H-HD2023-12)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品种范围
省际联盟公布的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内品种(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年。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指导各市(地)医保经办部门做好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以上年度采购量为基础,调整需求量。原则上各医疗机构的总需求量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95%,对同一中选企业填报的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的90%。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选结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于2月20日前完成中选产品挂网,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根据采购文件骨科创伤类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中选价格挂网,确保医疗机构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组成数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按部件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计入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并按规定承担使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消毒费。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
在中选结果执行前,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其他产品自主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与中选产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骨科创伤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的基础上,可按规定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未中选的骨科创伤类产品。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其他配套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黑龙江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2022〕16号)、《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全流程监管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76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