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招采函〔2024〕93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采办工作通知和我省执行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全省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不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协议一年一签。每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延用首年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在登记系统内上传经分管纪检工作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并由各市州医保部门进行审核后将结果报送至省医保部门。未完成的量累积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调整协议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经市州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医保部门,通过后可调整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调整后,待通知进行三方协议的签订。
二、坚持集采非中选产品限价挂网
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非中选产品部件挂网价格高线进行挂网(详见附件)。各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在湖南省药品与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按要求调整非中选产品价格。
三、其他要求
(一)国家骨科脊柱耗材带量采购中选及非中选产品的采购交易迁移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后,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中选系统并按系统进行采购方可记入协议量。
(二)各级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监测,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对监测发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
联系人:程一澈 联系电话:0731-84900370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