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和《京津冀“3+14”吻合器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现就辽宁省执行骨科创伤和吻合器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结果
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以下简称“两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附件1)和《京津冀“3+14”联盟吻合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附件2)。
二、执行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8月15日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
四、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1年,从2022年8月15日零时-2023年8月14日24时。
五、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产品及数量。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按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协议采购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医疗机构超过协议采购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加强购销合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各有关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各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三)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各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鼓励各市经办机构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企业直接结算“两类耗材”费用。未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各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预付金,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各市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专项预算,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合同完成情况,及时与各医疗机构或各有关企业清算资金。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按照乙类及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与本市药品先行自付比例(10%或15%)保持一致,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以外的产品(以下简称为非中选产品)乙类先行支付比例在中选产品乙类先行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以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以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以《辽宁省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列及的分类、医保通用名、材质特征以及中选产品的价格确定支付标准,具体支付标准按照省局统一更新发布的《辽宁省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执行。吻合器医用耗材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待全省统一调整医保支付类别政策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落实结余留用政策。骨科创伤耗材在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参照《关于完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辽医保〔2020〕10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深刻认识“两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面向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要密切监测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理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履约监管、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各市要切实加强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约定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要加强采购和使用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要落实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并协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
对经确认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及时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在采购周期间,如配送企业被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严重”等级名单,中选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四)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各市要加强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在8月14日前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对于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产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强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确保合理使用、供应有序。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