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做好我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采购使用和供应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一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检测机构上报实际采购产品目录,现共享甘肃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集中采购数据,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挂网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测机构。,
二、采购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荧光PCR法核酸检测试剂盒(包含病毒采样套装、核酸提取试剂、扩增试剂盒等)。不同检测方法的试剂盒在同一采购目录下,不予区分。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IgM/IgG)检测试剂。不同检测方法的试剂盒在同一采购目录下,不予区分。
三、企业资质要求
参与价格谈判的生产(经营)企业须提供: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 ;
5.《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保障供应承诺函》 (见附件4)
进口检测试剂由国内总代理申报。
四、价格谈判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邀请专家组成谈判组与生产(经营)企业现场谈判确定价格(此价格包含将检测试剂盒送至合同指定地点的配送费用及其他所有费用)。价格确认后,经审核,即对产品价格公布执行。
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集中采购议价工作分两次开展,第一次议价产品为已在我区重点使用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见附件1)。议价时间:2020年6月9日上午9:00。
第二次议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和使用目录》内未议价产品和厂家(见附件2)。议价时间: 2020 年6月16日上午9:00。
议价地点: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11楼1111室。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采购周期内,对目录内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包括按相关规定取消中选资格、调整中选信息(价格)、递(替)补产品进入等。
六、采购方式
所有采购主体必须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采购主体须与检测试剂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检测试剂盒采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交货地点、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七、配送要求
(一)检测试剂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委托配送的,应选择配送能力强,采购主体认同度高、服务好的配送企业。
(二)检测试剂生产企业是试剂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必须保证配送全部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及时、足量供应。
(三)配送企业须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备案。
八、监督管理
(一)采购主体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二)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供应采购主体。采购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因非不可抗力导致的供应问题等情况,造成的损失由生产(经营)企业负担,且一年内不得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联系人:莫瑞婷0951-6891057; 18695559156
贾宁霞0951-6891058; 1869555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