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