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医保招采〔2022〕67号
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请遵照执行。
一、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药品(医用耗材)实际采购数据、在省平台采购数据、应急采购数据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处。邮箱:ybjzcc@126.com,联系人:吴柯纬,联系电话:85686517。
二、市医保部门每年重点对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情况开展督查。各辖市、区医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常态化监管,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阳光采购督查,确保年内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督查全覆盖。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