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用体外诊断试剂采购使用工作的监管,规范采供秩序,努力解决采购价格混乱、虚高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实施体外诊断试剂网上阳光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阳光采购试剂范围
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所有体外诊断试剂,包括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提供我省平台现有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对于省平台现有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没有收录的试剂,医疗机构须将其采购试剂产品信息自主录入省平台,阳光采购。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须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体外诊断试剂。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相关要求
(一)实施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在内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是推进医药领域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医保部门、卫健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迅速安排部署,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必须通过省平台阳光采购。医疗机构需建立完善本院诊断试剂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产品时须审核供货企业资质及相应产品合格证、注册证等有效性、合法性。
医疗机构采购省平台诊断试剂目录中没有收录的试剂产品时,须按照本机构内部的审批流程组织进行。同时登录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http://1.71.190.141:3000),并选择山西省省际联动医用耗材采购系统模块,通过左侧导航栏中的“自主阳光采购管理”菜单进入页面,在“试剂自主阳光采购”栏目点击“新增”按钮进行采购信息填报。医疗机构根据页面格式要求完整填报采购信息后,点击“提交自主阳光采购”即完成自主阳光信息填报工作。
(三)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的体外诊断试剂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体外诊断试剂供货企业自主谈判或议价采购确定。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采购价格适宜的产品,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历史采购价及该产品全国其它省份的交易价格与供货企业合理议定成交价格,原则上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全国其它省份最低采购价及本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医疗机构采购新增诊断试剂时,其对应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高于现行价格。
(四)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体外诊断试剂情况及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提醒警示。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强化对医疗机构体外诊断试剂使用价格、货款结算及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