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宜宾市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预付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宜医保办〔2023〕1号文件即行废止。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7日
宜宾市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预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省组织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减轻药械生产企业交易成本,缓解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预付款(以下简称“预付款”)是指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代辖区医疗机构向签订带量采购合同的配送企业预付的货款。
第三条 建立预付金制度。市医保局根据上年度药械带量采购货款总金额数核定预付款额度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付金额,预付金用于本年度内药械带量采购货款预付。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县区药械带量采购预付款总金额数下达县区,县区预付金不足时,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预付金不足申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预付金不足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后,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下拨县区。县(区)收到医疗机构归还的药械带量采购货款预付款时应及时上解市级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后,与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药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械货款委托预付协议》(参考模板见附件1),递交《中选药械货款委托预付明细表》(参考模板见附件2),其中民营医疗机构还需递交《承诺函》(参考模板见附件3)。
第五条 预付款金额按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药械生产企业签订的带量采购合同总金额确定。
第六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采购金额的60%进行预付,采购周期第7个月至采购周期结束,对采购量超过50%的品种,拨付合同金额剩余的40%。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于采购周期第9个月的25日前一次性归还所有的预付款。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归还预付款,其余医疗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归还预付款。
第八条对于合同采购周期结束,采购量未超过50%的品种,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40%尾款,因此产生的医疗机构已归还但未线上支付的部分货款金额,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退回至各市本级医疗机构,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退回至辖区内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归还预付款的,各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拨付其医疗保险结算费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产权交易导致所有制性质发生改变等有关情况的不属于预付款支付范围的,应提前归还已代付预付款,同时解除委托预付款协议。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被解除、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各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已代付预付款,同时解除委托预付款协议。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预付款管理工作,主动联系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分立、合并、解散等有关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保险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做好预付款拨付和归还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