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医用耗材治理,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省际联盟肾功、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和京津冀“3+N”联盟16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
1.江西省牵头省际联盟肾功、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京津冀“3+N”联盟28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我省参加集采的16种品种中选结果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二)医疗机构范围
我省参与报量和使用的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二、执行时间
2024年8月15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江西省牵头省际联盟肾功、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京津冀“3+N”联盟16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到期后未开展接续采购的继续按本通知执行。
(二)协议采购量
1.肾功、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江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1)。
2.京津冀“3+N”联盟16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量为各医疗机构在“河北省医用耗材联盟集采报量系统”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
四、采购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
省药品采购中心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和购销协议设置工作,按中选价格挂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
(二)签订购销协议
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并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自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价格进行采购(肾功、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中选产品在“青海省体外诊断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系统”采购),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确保中选产品供应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及时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
(五)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政策
京津冀“3+N”联盟16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实施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和配送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起的网上采购结算数据确定结算金额,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肾功、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中选产品货款由医疗机构和企业进行结算。
(六)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在我省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七)加强监测和监管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等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及相关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