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2〕90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与重庆市、陕西省等地组成省际联盟对腔镜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管型/端端吻合器、
痔吻合器、人工晶体、心脏双腔起搏器开展了集中带量采购。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满足各级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工作程序已完成第六批新增补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现就相关医用耗材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省内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
1.重庆市牵头组织省际联盟一次性腔镜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电子版)。
2.河北省牵头组织的京津冀“3+14”省际联盟管型/端端吻合器、痔吻合器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2)。
3.陕西省牵头组织省际联盟人工晶体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3)。
4.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联盟联动陕西省牵头省际联盟心脏双腔起搏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4)。
5.第六批新增补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入围结果(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布,网址:http://223.220.250.135:8081,请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登陆该网址平台下载)。
二、执行时间
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腔镜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心脏起搏器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管型/端端吻合器、痔吻合器、人工晶体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和省际联盟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协议采购量
腔镜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各医疗机构在“省际联盟腔镜吻合器医院采购数据填报系统”确认的首年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1电子版);管型/端端吻合器、痔吻合器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各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首年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2电子版);人工晶体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各医疗机构在“省际联盟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报量系统”填报2021年1月到12月实际采购量的70%确定(详见附件3电子版),具体到产品规格型号,在供应清单中自主选择;心脏双腔起搏器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各医疗机构2021年1月到12月实际采购量的80%确定。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要求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组织签订协议
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青海医保服务平台”建立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各医疗机构与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按中选价格签订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电子签章功能上线过渡期间,需同步签订纸质三方协议。签订协议过程中,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协议。采购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使用情况填报。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严格执行中选价格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要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做好中选品种的调价、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采购质优价宜的其他中选产品和非中选挂网产品。
(四)规范采购挂网医用耗材
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目录中遴选第六批新增补医用耗材挂网产品(采购平台数据迁移后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采购),参照挂网生产企业填报的全国最低三省现行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三省现行采购价的均价(企业申报一省价格的,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未在我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确有需求的,可先与医药企业进行议价临时采购,产品挂网后,医疗机构须在1个月内将临时采购的产品信息补录,采购平台已有同品种、同类产品挂网的,医疗机构须从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挂网产品,不得进行临时采购。
(五)其他事项
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五、配套政策
(一)中选产品增补挂网
省药品采购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在我省医保服务平台增补中选产品信息,同时,于执行日前做好新旧挂网产品信息的衔接,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
(二)落实货款直接结算和结余留用政策
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货款直接结算、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货款直接结算。
(三)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督导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的医用耗材质量及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监管模块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挂网医用耗材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