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全面实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并以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4〕10号)等文件制定。
二、起草情况
我局根据省局通知要求,为抓好工作落实,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细则》。文件主要是将省市两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归纳总结,没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文件的实施范围。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按要求报量并及时签订了带量购销合同的协议医疗机构(限开通住院结算业务的协议医疗机构)。
(二)明确考核指标和拨付标准。考核指标和相应分值按附件1执行,考核总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考核得分≥80分,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向协议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考核得分≥60分且<80分,按结余测算基数的30%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考核得分<60分,不予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三)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医疗机构申报、经办机构考核、核定结余留用资金等流程,对医疗机构进行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