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要求,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现就实施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采购平台”)建立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评价机制,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有效治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问题,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评价范围
在自治区采购平台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医药企业在2021年3月31日前,应向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递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自治区药采中心对未按期提交承诺书的企业,自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撤销其挂网资格。
(二)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医药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失信行为的,应主动及时向自治区药采中心报告失信信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自治区药采中心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自治区药采中心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三)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自治区药采中心以国家制定发布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为指导,以承诺主体为单位,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自治区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的信用评级结果。为便于医药企业核对更正信息、提出申辩意见,在正式公布信用评级结果前20日,将信用评级的结果和依据书面通知企业。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为准。
(四)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自治区药采中心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自治区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按照全国联合处置情况,及时调整企业在自治区的信用评级结果。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五)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自治区药采中心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医药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
鼓励医药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自治区药采中心对医药企业的修复报告进行核实,依照裁量基准和修复措施的对应关系,及时确认修复是否有效,并根据医药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实际的价格和经营行为,合理调整其失信等级。
四、保障措施
(一)正确运用信用评价制度。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采购合同关系为基础开展信用评价,保障医药企业的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发展。
(二)加快夯实信用评价基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建立机制、培训队伍、开展宣传,推进自治区采购平台升级改造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三)切实加强信用评价引导。强化宗旨意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关于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藏医保【2020】74号).pdf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