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
根据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吉林省医疗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吉药采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的要求,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以来,各配送企业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积极开展网上采购配送工作,切实保障了我省医疗机构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供应。但是,仍有部分配送企业不及时响应平台采购订单,甚至不通过平台开展配送,直接进行线下配送,严重扰乱了我省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秩序。现针对以上情况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网上采购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的平台采购订单,并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提供挂网产品。严禁网下采购和配送体外诊断试剂。
二、尽快补充平台订单
1.对医疗机构已通过平台提交订单,相关配送企业仅完成线下配送但未通过平台响应订单的,相应配送企业必须在2021年9月20日前,通过平台完成相应订单的响应配送。
2.对医疗机构通过线下采购的订单,配送企业已完成线下配送的,相应配送企业要积极督促医疗机构通过平台补充提交订单,且配送企业必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平台完成相应订单的响应配送。
三、停止平台采购资格
截止2021年10月15日零时,如平台配送金额仍为“0”的配送企业(不包含2021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配送企业),将停止相应配送企业的平台交易资格,且1年内禁止恢复。情节严重的,禁止该企业参与我省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项目。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