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2〕1号)、《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集采和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4〕3号)、《关于落实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4〕4号)、《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7号)等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第九批国家组织集采中选品种、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第八批国家组织集采残缺规格、第八批国家组织集采非中选产品等药品信息变更工作,以及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协议期满后接续的信息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企业申请、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情况,将有在津销售意愿、在现行三目系统中且本次进行了相关信息变更的药品品规进行维护(详见附件)。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情况,将本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药品品规暂退出医保支付范围。此次退出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品规,企业可按照政策要求再次申请进行医保对接(详见附件)。
(二)药品目录对接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有在津销售意愿且符合对接条件的药品品规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三)耗材信息维护
将吻合器类医用耗材进行信息维护。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4年3月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医用耗材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编码申报上传相关药品、医用耗材,不得套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并做好咨询解释。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医用耗材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六)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医用耗材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各相关企业应做好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