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员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