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械采〔2017〕126号关于取消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挂网资格的通知
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7年第14期,总第32期(http://www.sfda.gov.cn/WS01/CL0091/174049.html )、公布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企业及产品,其中已在我省挂网的产品2个,涉及挂网企业2家。经2家企业现场签字同意,现通知如下:
根据《高值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川药采联办〔2015〕18号)、《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川药采联办〔2016〕29号)中的条款:“国家质量抽检中发现产品不合格,且在质量公告中予以公示的”、第六条第三款“违反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一年内一个或一个批次产品公示不合格,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半年;一年内两个或两批次产品公示不合格,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一年。全省集中上网采购医疗机构在产品取消挂网资格周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违规产品”的规定,对附件产品取消挂网资格,具体取消时间见附件。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