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鞍山市公立医院2017年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招标实施方案》内容的公告
现对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3月3日公告的《鞍山市公立医院2017年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招标实施方案》调整如下:
一、删除、修改的条款及内容
(一)删除的条款及内容
1、删除第一章九、服务费的说明。
2、删除第二章二、申报要求中第1点。
3、删除第五章二、履约保证金。
(二)修改的条款及内容
1、第一章七、采购周期,将“暂定两年”修改为“本次统一集中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将根据辽宁省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调整。”
2、第一章八、回款周期,将“回款周期为30天”修改为“按国家规定,货款结算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
3、第五章三、耗材集中采购三方协议书的签订,将“自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采购医院与配送企业签订《耗材集中采购三方协议书》、《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修改为“采购医院须与配送企业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及《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二、其它条款不变。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