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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3   

所属项目: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项目编号:HT2012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呼和浩特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呼和浩特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工作方案》精神,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现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明显降低,保障临床合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需求,切实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统一组织、谈判竞价、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集中采购、招采合一、确保质量等措施,实现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负担,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药品(医用耗材),探索完善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和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临床合理使用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及供应。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又可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

坚持综合施策,健全考核机制,奖罚并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改善使用结构,引导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合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

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现有相关政策的关系,完善采购、配送、货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

三、实施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中选品种采购和使用管理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要制定有效的措施,确保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品种,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使用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集中采购品种的采购与使用。

(二)改革货款结算方式

为了保证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协议的货款结算时限,缩短结算周期,由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委托市医保经办机构代为与配送企业进行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货款结算。纳入改革范围的货款结算,实行总额控制下拨付及直接结算模式。医保经办机构设立药品(医用耗材)结算支出户,专门用于结算药品(医用耗材)资金,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予以拨付。

(三)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协同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对于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院采购使用价格高于中选产品价格的,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按规定支付,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使用价格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管和医保协议管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品种的采购、使用、结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估,作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制定采取有效措施,不按规定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有关政策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核减医保基金支付总额、暂停协议、终止协议等措施,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务人员进行约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市财政部门配合市医保经办机构对药品(医用耗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为了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积极性,增强联动改革效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方案》精神,制定呼和浩特市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方案。集中采购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对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按年度进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账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医疗改革事项的实施。充分认识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及对医改、医药发展、医保基金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确保我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二)制定工作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做好中选品种的采购、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防范医务人员故意引导患者使用高价品种,严密监控惩治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流入非法渠道等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引导,让患者树立合理的使用理念与习惯。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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