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械采〔2017〕79号关于对已挂网高值医用耗材产品参考价格相关质疑的核查处理
各相关医疗机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中心收到一份关于对部分已挂网高值医用耗材产品参考价格信息的实名质疑材料。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川药采联办〔2015〕1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已挂网产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新产生的最低参考价格,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日内书面提交药采中心”,该份质疑材料中所涉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向中心递交参考价格更新材料。
经被质疑企业现场签字确认,所涉产品按照《高值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川药采联办〔2015〕18号)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二)款:“不提供、不如实、不按要求提供产品参考价格的,经核查属实,按核实后的实际参考价格下浮10%作为挂网参考价格,企业不予确认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全省集中上网采购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该产品”处理。所涉产品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