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公立、军队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巩固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20〕5号)精神,现就落实第二批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福建省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于2021年6月25日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挂网,6月28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闽军队医疗机构。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各医疗机构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认填报部分类别医用耗材相关数据的通知》(闽医保〔2021〕28号)要求填报的相关品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量中,已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直接作为本单位对应产品的约定采购量;未中选及未报名产品的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各医疗机构在同产品类型中选产品中进行分配确认。各医疗机构应于2021年6月4日9:00-6月10日17:00登录采购平台,根据中选产品价格及降幅情况、历史在用情况、临床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进行待分配量分配确认工作,鼓励优先选择同等质量价格低的产品。
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选择“福建省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申报”模块,进行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申报。各有关医疗机构完成待分配量分配确认填报后,需导出打印《福建省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申报表》(附件2)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在榕军队医疗机构应于6月11日前报送至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其余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应于6月11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由所在地设区市卫健、医保部门收集后于6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四、组织签订合同
(一)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6月15日9:00-6月17日17:00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选择“福建省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中“带量购销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6月18日9:00-6月23日17:00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带量购销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耗材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带量购销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带量购销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采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应填报《福建省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3),并于6月24日前分别报送所在设区市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医保部门分别负责汇总本地对应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福建省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6月25日前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在榕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应于6月24日前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五、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采购平台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过程风险管控和防范。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药监部门要将中选产品列入我省重点监测范围,强化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保障临床使用安全。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采购平台日常监测范围。
联系人:
李俊贤、洪晞(省医保局),联系电话:0591-88310735
蔡和超(省卫健委),联系电话:0591-87849057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