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变更配送关系的通知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的及时性、延续性和稳定性,现将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变更配送关系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变更配送关系需提交材料
(一)药品配送关系的变更和解除
1.旗县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变更药品配送企业,由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供旗县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变更药品配送企业资料,到市药采中心办理。
2.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变更药品配送企业,由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供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变更药品配送企业资料,到旗县区卫计局进行初审后,再到市药采中心办理。
3.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解除配送关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需提供生产企业解除药品配送关系资料到市药采中心办理,同时在网上提出解除配送关系申请。
(二)医用耗材配送关系的变更和解除
1.旗县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变更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由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供旗县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变更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资料,到市药采中心办理。
2.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变更配送企业,需提供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变更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资料,到旗县区卫计局进行初审后,再到市药采中心办理。
3.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解除配送关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需提供生产企业解除医用耗材配送关系资料,到市药采中心办理。
(三)特殊情况
当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变更配送企业申请或生产企业提出解除配送企业申请时,原配送企业不同意变更,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办理。
1.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不予配送,且变更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未发生实质性配送,医疗卫生机构需提供相应变更资料,经市药采中心核实后,给予变更。
2.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不予配送,但变更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发生过实质性配送,医疗卫生机构需结清本配送企业货款,将相关证明和变更资料同时提供,经市药采中心核实后,给予变更。
3.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不予配送,生产企业提出解除配送企业申请,需提供相应解除配送关系资料,经市药采中心核实后,给予解除。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生产企业每月的第一个周四集中受理;医疗卫生机构每周四集中受理,遇节假日顺延。
地点: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楼2楼221房间(业务受理室)。
联系电话:0472-2173023
联系人:贾荣
三、相关要求
(一)各申请单位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配送关系的变更和解除,资料审核未通过、错过办理时间等情况,请在下次办理时间办理。
(二)提交申请资料严格按附件所列的标准格式填写,所有附件需加盖单位清晰原印章。申请变更和解除配送企业原因需填写具体并真实,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不予变更和解除。
(三)申请资料需准备一式两份,一份市药采中心存档,另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备查。两份均为原件,复印件不予受理。
(四)为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对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短缺医用耗材等采取特殊采购,需要办理配送关系的变更,由市药采办研究后,可特殊处理。
(五)生产企业办理解除配送关系时,不得对药品和医用耗材每一品规下的所有配送关系全部解除,至少要保留一个可配送的配送关系;生产企业办理解除配送关系时,对上月议价成功的产品本月不得解除其配送关系。生产企业解除配送关系造成的供应短缺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其情况上报自治区药采办。
(六)以上附件均可登录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网(网址www.btypcg.com.cn)进行下载。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