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基药采〔2015〕4号关于更新四川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已挂网产品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相关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我省高值医用耗材于2014年7月16日正式执行挂网,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川药采联办〔2014〕2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营企业须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供近3年真实、有效的全国范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全国范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产生新的最低中标价(挂网价),须在执行后30日内书面提交服务中心”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挂网,且截止到201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新的最低中标价/挂网价/入围产品报价产生的高值医用耗材产品,企业须向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更新价格信息,书面申请需携授权书(见附件2)的经办人现场递交,递交时间安排见附件3。
二、已在“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系统”挂网,且截止到201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没有新的最低中标价/挂网价/入围产品报价产生的高值医用耗材产品,需将相关说明文件加盖企业鲜章传真至我中心(传真号:028-86139750)
三、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新产品价格信息的企业将按照《高值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试行)》第五条第(二)款“不提供、不如实、不按要求提供产品价格信息或由此导致全省医疗机构每季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高于全国范围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的;”、第六条“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所有涉嫌违规产品撤回企业限期更正,更正完毕提交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择期挂网;所有撤回企业限期更正的产品经公示后若再出现违规的,则取消违规产品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全省集中上网采购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该产品”相关规定,报联系会议办公室处理。
四、咨询电话
耗材科:028-86139750
江老师:18081109728 何老师 18081109751
附件:附件1已挂网产品更改价格信息申请表.doc
附件2企业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doc
3.递交申请表时间安排表(需登录系统查看)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