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医保办〔2025〕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市顺利落地实施,按照《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HD2024-2)等文件精神,现将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产品范围。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应通过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产品,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价格低的,相应医疗机构可就低开展采购。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须通过招采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采购周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此次执行的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通过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二)规范交易采购。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协助中选企业在招采系统及时完成挂网工作。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价格均维持不变。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项目该企业同分组目录最高中选价格挂网且不高于其在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本项目同分组目录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三)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四)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各级医保部门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并协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加大对中选产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可能发生的异常使用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深刻认识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集采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风险。医疗机构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5月30日起实施。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协助中选企业在中选结果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送拟挂网的中选产品信息。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