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要求,为确保省际联盟冠脉药物涂层球囊和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以及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省际联盟冠脉扩张球囊、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下一年度续约工作的平稳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自治区及兵团参加报量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以及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和采购周期。
1.协议期满接续采购:
(1)省际联盟冠脉药物球囊集中带量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2年;
(2)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2年。
2.协议期内下一年度续约采购:
(1)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周期中选品种,采购周期:3年;
(2)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带量联动采购第二采购周期中选品种,采购周期:3年;
(3)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3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上一年实际使用量。采购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或省际联盟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批次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结束。
本次协议期内续约采购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带量联动和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系统本年执行协议周期内的第二采购年度。
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省际联盟心脏起搏器第二采购年度、省际联盟静脉留置针第二采购年度、省际联盟腔镜吻合器第二采购年度和省际联盟超声刀头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六个批次,6月30日到期后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待国家及牵头省份产生新的中选结果及采购目录后,再另行通知,延长期间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采购情况自主签订补充协议。
(二)工作安排
6月20日前在兵地医药招采系统分别建立“省际联盟冠脉药物涂层球囊接续第一采购年度、省际联盟骨科创伤接续第一采购年度、京津冀3+N冠脉球囊接续第二采购年度、冠脉支架接续第二采购年度、口腔种植体带量项目第二采购年度”五个集采项目,并完成相应协议采购量和中选产品数据导入。
根据联盟集采办公室《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个采购年度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以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为准,其余批次本年度协议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在国家及省级医用耗材报量系统内填报和确认的协议量为准。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在7月1日前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
首次登录自治区、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相关生产配送企业须在公服网厅完成企业信息注册、认证和数字证书申领工作,生产配送企业数字证书统一在兵团医药招采管理系统内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协议,畅通中选产品入院渠道,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和续约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入库和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及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鼓励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且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
(二)保障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生产与备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执行中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中选企业应采取赔偿、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医疗机构在主配企业超过7天未供应中选产品时,可自主启用备选企业进行供货,采购量纳入协议采购量计算范围。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执行;非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原则上应由患者自付。
(四)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各地(州、市)、各师市医保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测,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情况、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三方协议签订率、按时回款率等纳入监督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比例和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将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纳入执行监测范围,对于配送异常产品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对外通报、采集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进一步加强履约情况监测。
四、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自治区医保局:0991—8805076、0991—8805080
兵团医保局:0991—2890899、0991—4607077
平台技术服务:
自治区医保平台:
招采系统:15026004560
钉 钉 群:87680000029(医用耗材企业)
Q Q 群:7182085(签章及数字证书)
兵团医保平台:
Q Q 群:812394496(耗材生产企业)
195814637(耗材配送企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6月24日